当事人信息
原告:阙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广州新世纪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井泉一路*号A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UGJ5N。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
审理经过
原告阙林波诉被告广州新世纪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2021年7月22日,原告阙林波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阙林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阙林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泳珊 书 记 员 邓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