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高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高某某欠原告刘某某沙子款逾期未还,多次要账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某某于2019年从原告刘某某处购买沙子石子水泥,并向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条1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刘某某沙子石子水泥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9200元)高某某2019年9月14日”。上述货款共计19200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某收到原告刘某某沙子石子水泥后,下欠货款19200元,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92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货款19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