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培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娟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
扣划被执行人王娟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