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久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左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久聪与被告左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久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斌、被告左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久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逾期利息2400元,合计62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女儿系朋友关系,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30000元,通过女儿向被告交付30000元,2018年4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履行,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左景辩称:我和原告女儿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当时被告打款30000元转账给我,另外30000是原告转给她女儿的,我们是同居关系,原告女儿说她借他妈30000元,让我一起还了,所以我才打了60000的欠条,原告只转账我30000元,我只还30000元,我要求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30000元,2018年4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60000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后期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银行凭证及当事人的相应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左景向原告彭久聪借款30000元属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原告诉求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称经其女儿的手给付被告30000元借款,无实际交款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逾期利息,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应依法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此,原告请求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左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彭久聪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日始至付清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其中由原告承担340元,被告承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