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家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