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谷卫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卧龙街。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59072800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立,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蔡盘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刘小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谷卫民与被申请人蔡盘成、刘小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豫1024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蔡盘成、刘小妮名下共计2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谷卫民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谷卫民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蔡盘成、刘小妮名下共计2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松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