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负责人:邱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大街43号。
负责人:刘玉新,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诉被告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以与被告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