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太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孙博,系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雨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太勉诉被告李雨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太勉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雨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太勉撤回对被告李雨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太勉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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