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跃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潘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跃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25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启动拍卖程序,但尚未成功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