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闽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何吉平,辽宁灜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嘉和俪园。

法定代表人:寇伟萍,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合同的相对方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汇布艺,原告起诉列明的被告为营口经济开发区佳汇布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辽宁昌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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