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寇丽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审理经过

原告寇丽莲与被告黄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丽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2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900元,原告愿意退货;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款39,000元。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

2021年6月21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30瓶“斯旺森3倍纳豆激酶胶囊软化血管溶栓血栓美国原装进口非日本红曲”,共计支付货款3,900元。原告收到的实物外包装上为外文字体,无中文标识。

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原告鉴于全国目前处于疫情期间,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自愿将十倍赔偿款的诉请变更为五倍。

三、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淘宝平台的注册会员,承诺向淘宝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于在淘宝平台上因交易引起的任何纠纷,同意按其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寄送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原告提供了淘宝平台披露的被告注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法院也按联系方式寄送了法律文书,故视为已对被告进行了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被告交付商品,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故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审理中原告自愿将十倍赔偿款的诉请调整至五倍,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之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寇丽莲与被告黄艳之间的买卖合同自2021年8月23日起解除;

二、被告黄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寇丽莲货款3,900元,原告寇丽莲应同时将所购涉案商品全部退还被告黄艳,若原告寇丽莲未能退货,被告黄艳可扣除相应货款;

三、被告黄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寇丽莲赔偿款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