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张利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现住伊川县。
申请人:杨丙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利国与申请人杨丙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利国和申请人杨丙辉经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申请人杨丙辉向申请人张利国借款100000元,期间偿还8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0年9月24日向申请人张利国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现申请人张利国要求申请人杨偿还借款20000元。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6月22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杨丙辉向申请人张利国偿还借款20000元,于2020年7月25日前偿还2000元,8月15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8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偿还完毕。
二、如申请人杨丙辉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申请人张利国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利国和杨丙辉于2021年6月22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