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解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姜爱妮,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745220286R。

委托执行代理人:程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露萍,男,****年**月**日出生,原住新疆库尔勒市,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露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和网络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如下:1、库尔勒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显示无房产;2、办案期间多次向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提起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等信息;3、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所有反馈结果显示不足以实际执结本案;4、2021年5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曾登记的住址走访调查,未查询到对案件执行有价值的线索。通过调查后,经综合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标的为265,93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65,9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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