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桑明飞,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49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桑明飞于2021年3月6日21时2分,酒后驾驶吉BNP899号小型客车,沿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时尚旅馆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桑明飞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62.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桑明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桑明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明飞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桑明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桑明飞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人民币4000元,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桑明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