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水源镇金武公路4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油籽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油籽洼村9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油籽洼村村民委员会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7.01元,上诉人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7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