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思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执行人刘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思博与被执行人刘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404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尧应向李思博支付案件执行款302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对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刘尧高消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2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给付302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凤 审判员 冯 冰 审判员 刘士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应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