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县。
被执行人:苏州德易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233号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一馆一楼南侧供餐区。
法定代表人:余斌。
被执行人:夏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位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89号2幢829室。
法定代表人:杨秋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想与被执行人苏州德易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夏丽敏、上海位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本院依据(2020)苏0505民初48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德易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位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XX银行、XX银行的银行账户共计X个。因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德易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位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