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告:麻栗坡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玉尔贝路。
法定代表人:赵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明,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得祥与被告麻栗坡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2日,王得祥以自愿和麻栗坡县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得祥在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得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王得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