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勇,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王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王晓晴,女,****年**月**日出生,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陈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刘莉与王艳、王宪、王晓晴、陈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王宪、王晓晴、陈琳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艳、王宪、王晓晴、陈琳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继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