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谷前堡镇水桶寺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结果无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晋02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