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
法定代表人:马学才,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晓红,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祁永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在本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1日以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如协商无法达成和解将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甘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