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万商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立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芬,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琪,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住赤峰市。
被告:张敏,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