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申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
被告:汪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
445××××××××××××81X。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申达与被告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陈申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与被告汪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申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