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石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
法定代表人:刘德柱,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宪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石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善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福泮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孙宪福、李善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福泮缓交上诉费,庭审中本院限刘福泮于2021年3月4日前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福泮在2021年3月4日前未予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福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