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庞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常德卷烟厂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庞志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庞志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12049元(已退人民币30000元从中抵减)由于被执行人庞志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庞志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8日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21年4月28日向常德市房管局、常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8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庞志强有适合的可执行财产。 2021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退赔违法所得的标的金额为482049元,尚有48204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庞志强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毅 审 判 员 何李伟 审 判 员 曾 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银军 书 记 员 黄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