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院9号楼1、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国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格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4号3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许晓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格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北京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樊振国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赵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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