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相德,男,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告:张志,男,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相德诉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吴相德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相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相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立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