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相德,男,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告:张志,男,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相德诉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吴相德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相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相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立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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