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滁酒酒店,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南谯中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Q7HQJX5。
经营者:高维荣,女,该酒店业主。
审理经过
原告马成强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滁酒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马成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0000元、并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成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成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