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大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碗厂组。 负责人:廖荣龙。
审理经过
原告李大荣与被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荣以其已与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大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李大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