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凤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陈凤珠信用卡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705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87.3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05执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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