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魏安妮,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刘令,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安妮与被告刘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安妮、被告刘令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遂当庭口头裁定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中的非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安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魏安妮与被告刘令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29日,被告因归还车辆贷款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元,原告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向被告提供了该借款,被告承诺尽快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令辩称,2019年5月,被告以按揭付款的方式买车,每月需还按揭款65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原告就住在被告家,但没有举行结婚仪式。2019年12月29日,被告为了还车辆按揭款,找原告拿了6500元钱是事实。双方后于2020年初结束了恋爱关系。虽然被告应该将这笔钱还给原告,但在双方恋爱期间,被告的母亲为原告买过衣服,并向原告给过零用钱,故应冲抵该借款。冲抵后的剩余部分,被告同意还给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魏安妮与被告刘令于2019年5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2月29日,被告为偿还车辆按揭款而向原告借款6500元,原告于当日以微信转账方式提供了该借款。双方于2020年年初,结束恋爱关系。后,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在微信中同意还款,但称其暂时无钱偿还,遂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6500元,双方因此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合同因被告实际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而已生效,被告遂负有向原告履行还款的义务。

根据当地风俗,男女恋爱期间,一方的父母为另一方购置衣物或给予适当金额的礼金,以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属于正常现象,也在情理之中。结合本案而言,对被告以其母亲在双方恋爱期间为原告购置了衣服及给过零用钱为由,而主张应冲抵本案借款,是否应采纳?本院认为,因其提出的该项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且从当地的风俗来看,也不合符情理,故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魏安妮返还借款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魏安妮已预交),由被告刘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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