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组织机构代码:710930720.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翠,系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49732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骐亦,系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4587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汪继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div>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继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