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流市**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北流市方圆电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广**流市鑫山工业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蔡宗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住所地广**流市鑫山工业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天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住**流市市。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枣庄路**号**室室。
法定代表人秦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骏,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广西北流市方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刘天成、蔡宗生、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8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必要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