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江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赵妮,女,****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毛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江莲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妮和毛江共同共有位于江**瑶族自治县××镇××道××栋××层××号[产权号:湘(xxx)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吴江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5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妮和毛江共同共有位于江**瑶族自治县××镇××道××栋××层××号[产权号:湘(xxx)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吴江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海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