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宝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岳家河阳村。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被申请人:赵成英,女,汉族,住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出纳会计。

被申请人:杨玉梅,女,汉族,住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因申请人李宝平与被申请人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赵成英、杨玉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1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9160116112242050000150、1610010119200087790、6228451828063569676、6228271821263083273)内存款1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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