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廷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波,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松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山佳,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牛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廷友因与上诉人林松鹤及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夏廷友与林松鹤均不服丹东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辽7104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夏廷友、林松鹤均以化解矛盾、达到和谐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夏廷友、林松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夏廷友、林松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夏廷友、林松鹤各预交11292元,减半收取共计11292元,由上诉人夏廷友负担5646元,由上诉人林松鹤负担564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