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斌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斌斌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青峰 审判员 薛德强 审判员 梁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国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