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百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王海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百州与被告王海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郑百州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百州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百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郑百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