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瑞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和顺县人,现住晋中市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省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榆次区东顺街6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林,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彤,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北内环阳光水岸5号楼。
法定代表人:雷红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占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仲祥,和顺县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瑞红诉被告山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瑞红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瑞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瑞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瑞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