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峰县众鑫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科技工业园众鑫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见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双峰县众鑫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峰县众鑫鞋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双峰县众鑫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8000元及延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以定购货物方式,在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分别从原告处购买微耕机箱2982个纸箱货物,货物价值为58333.6元。在2017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实欠原告货款金额58000元的欠条。原告已按直接定制的方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被告也履行了验收对账,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货款,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已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达到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邓灿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灿华原系湖南省灿华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被告邓灿华在原告双峰县众鑫鞋材有限公司处购买2982个微耕机箱。经结算,被告邓灿华尚少原告双峰县众鑫鞋材有限公司货款5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欠到众鑫公司货款伍万捌仟元整是实。邓灿华2017年11月10号”的欠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因所办公司倒闭,无力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且找不到被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邓灿华从原告处购买2982个微耕机箱,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邓灿华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价款。双方结算后,被告邓灿华尚少原告双峰县众鑫鞋材有限公司的货款58000元,应当及时予以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邓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双峰县众鑫鞋材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应给付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和森路支行账号6041××××0690,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邓灿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耀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邓娆芳 代理书记员  陈 昭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