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敬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被执行人:杜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敬同与被执行人杜怀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6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敬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161.9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1161.9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常敬同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