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申请执行人:胡马罕·托合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毕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扎瓦镇乔坎吉勒尕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春,该合作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返还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5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2022年8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275元,另2022年8月20日还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迟付款利息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