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丹,男,1985年10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1年4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丹与薛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薛长青名下五菱牌(冀A9U968)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