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
法定代表人:高文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铁西。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在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处有售电款收入3362291.26元,其中3140000元作为执行款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