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 被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一俩四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马某某布,生于****年**月**日,现与被告一起生活;次子马某,生于****年**月**日,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关系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车牌号为浙A9T18的朗逸轿车归原告所有;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位于东乡县关卜乡和岘村一社33号的一院房屋(六间房屋)以及共同存款20万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一只黄金耳坠(价值1200元)、原告名下的手机和手机卡(13819536063);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诉讼请求,请求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长子马某某布、次子马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抚养长子马某某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居期间生育的长子马某某布由被告马一俩四抚养,抚养费自理;次子马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原告马某某名下卡号为625802018028****的信用卡账单4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责还清; 三、被告马一俩四给付原告马某某4000元,于2021年9月6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执18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执行款27708.54元,执行费315.63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由被告马一俩四负责偿还。 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明福 审判员 唐占武 审判员 马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