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

郭梦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亚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于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案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当庭 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3000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26.5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33000元为本金计算至清偿之日);3.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共计38904.56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原告郭梦娟与被告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梦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文亚辉,被告于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在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持有、使用原告信用卡的事实,但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本金33000元,利息也不认可,律师费也不认可;后来被告把卡还给了郭梦娟,又通过被告老公的微信转给了郭梦娟12500元,还剩17500元没给郭梦娟。

本院查明 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一份,主要载明:借款人于红艳,身份证号412725198004237460,于2020年8月13日向出借人郭梦娟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0,本人承诺于2021年3月10日前必须连同本金35000元,加利息0元一并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条左下方手写部分显示:刷我(郭梦娟)信用卡做生意,总借款35000元,分七期每个月还5000元,如果发现任何一期逾期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完,如果借款人逾期,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违约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注:每个月10日还款本金5000元,转账到郭梦娟交通银行卡。借款人处显示于红艳签名并按印,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针对该《借条》,被告认可真实性,但称自己不认识字,不知道借条内容,是应原告的要求签了名字。原告为证明《借条》形成过程,向本院提交录音证据,录音内容显示被告对借款金额35000元系明知,且表示同意每月偿还原告5000元。原告提交的《借条》、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信用卡对账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关35000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认经营几家店铺,竟陈述“我数字也不认识”,显然属于虚假陈述,本院对其有关不清楚借条内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已通过其配偶偿还12500元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2000元,故本院对其自认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所涉款项系经原告同意授权被告套取信用卡内金融机构的资金而取得,属于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3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被告应当及时返还款项而未返还,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应自占用资金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以本金3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无效。鉴于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原告亦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红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梦娟返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剩余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梦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梦娟负担53元,被告于红艳负担3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