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庆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张庆杰诉讼费一案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庆杰需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637.5元。因张庆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民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庆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庆杰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5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庆杰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张庆杰仅有少量零星存款,没有处置价值。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庆杰名下有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有宝马牌汽车(车牌号:豫H×××××),本院(2021)豫0803执364号执行案件已经查封该车辆(2021年5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案系(2021)豫0803执364号执行案件诉讼费案,不再重复查封。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庆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庆杰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2021年5月28日,到被执行人张庆杰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学府街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庆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庆杰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张庆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庆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2637.5元,尚余2637.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庆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庆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