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宁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徐海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单理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
被告:冯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
被告:单宇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
被告:白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理宁、冯艳丽、单宇华、白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