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某。

被执行人:胡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某申请执行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甘0522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141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23元。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销该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5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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