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
被申请人黄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黄晓霞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在申请人王淑英处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因家庭用钱在申请人王淑英处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二张借据,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此款,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晓霞给付申请人王淑英二次欠款合计22万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黄晓霞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淑英借款22万元。
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被申请人黄晓霞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异议不成立或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